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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典事例|孙某华风险驾驭案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7-05 14:19:32

  一个事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为辅导,全面遵循习法治思维,坚持为全局服务、为公民司法,尽力让公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重视有裁判规矩演示含义的典型事例。为更好地发挥典型事例在确保法令一致正确适用、促进对立胶葛源头防备化解等方面的效果,“京法网事”自即日起,开设“京典事例”栏目,活跃宣介北京法院当选公民法院事例库的事例等典型事例,会集展现典型事例中包含的法令精力、价值判别和裁判规矩,以期为相关案子处理、胶葛化解供给参阅。

  今日(4月30日)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一块儿来看看北京法院审理的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载客案(公民法院事例库入库编号2024-06-1-055-046)。五一小长假行将开端,祝网友们出行安全。

  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驭小型载客轿车,在某网约车渠道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驭载有乘客的轿车,行进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抄获。经判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抄获前已在网约车平成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定:被告人孙某华犯风险驾驭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公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则,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构成风险驾驭罪。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隔夜醉驾的,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二是假如构罪,能否确定为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其一,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一是孙某华施行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依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定见》)第四条的规则,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归于醉酒,至于行为人喝酒与驾车行为的距离时长,不影响驾驭时系醉酒状况的确定。本案中,孙某华驾车被抄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明显归于醉酒驾驭。二是孙某华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虽然酒后歇息能够某些特定的程度下降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据此否定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行为人根据喝酒量、距离时长、身体状况等要素,明知自己依然处于醉酒状况,或许明知自己或许处于醉酒状况而持听任心态的,具有相对应违法成心。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歇息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其对自己仍处醉酒状况具有必定认知,仍驾驭机动车上道路上行进,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

  其二,对隔夜醉驾的景象是否从宽处理,需求详细案子详细分析。《醉驾定见》第十条规则:“醉驾具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其他违法的,从重处理:……(六)驾驭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本案中,案发时被告人孙某华驾驭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抄获前已完结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考虑全案情节,总体上应作从严掌握。故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与喝酒后不久即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在片面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则的从重处理景象的,即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详细案情,精准掌握宽严标准。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4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