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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恳求履行人履行贰言之诉案——债款构成后离婚协议约好房子归夫妻一方一切的,不能扫除强制履行
夫妻一起产业中的一半比例,是爱人一方债款的职责产业,债款构成后离婚协议约好房子归夫妻一方一切的,不能扫除爱人一方的债款人恳求强制履行 。恳求履行人提起答应履行贰言之诉的,能够判定履行共有房子中50%的比例。
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老公妻子的联系,二人于2019年1月14日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并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签定了《离婚协议书》,约好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2015年5月29日购买并挂号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房产一切权归陈某贤一切;两边承认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没有一点一起债款,任何一方如 对外负有债款的,由负债方自行承当。
2019年12月18日,韶关判决委作出(2019)韶判决字第1号判决:“一、刘某坤 在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付出租金40万元;二、刘某坤在本裁 决书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付出因不按合同移送租借设备发生的使用费 56.4384万元;三、刘某坤在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付出违约金 12万元;四、驳回刘某华其他判决恳求。”在判决审理期间,刘某华恳求追加陈某贤为当事人及对案涉301房进行产业保全,韶关判决委驳回了追加陈某贤的 恳求但对产业保全提交法院进行了处理。该判决书收效后,刘某华向一审法院恳求履行。
2021年3月10日,陈某贤(编者注:系债款人刘某坤的原爱人)对履行其名下案涉301房提出贰言,广东省韶关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02执民10号履行判决:间断陈某 贤名下301房的履行。刘某华(编者注:系债款人刘某坤的债款人)不服,于2021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恳求:1.承认刘某坤、陈某贤于2019年1月14日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 内容陈某贤名下301房一切权归陈某贤一切无效;2.承认陈某贤名下301房归于 刘某坤、陈某贤一起产业;3.判令陈某贤对(2019)韶判决字第1号判决判决裁令刘某坤对刘某华的债款本息承当一起清偿的职责(其间债款本金109.6609万元);4.判令拍卖、变卖陈某贤名下301房清偿(2019)韶判决字第1号判决裁 决承认的债款;5.本案诉讼费由刘某坤、陈某贤担负。
一审庭审中,刘某华变 更第1项诉讼恳求为:吊销刘某坤、陈某贤于2019年1月14日签定的《离婚协议 书》第二条第1项陈某贤名下301房归陈某贤一切的内容。
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刘某华将第3项恳求修改为: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 301房产权比例的50%归于刘某坤的产业比例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予以履行。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2民初77号 民事判定:驳回刘某华的悉数诉讼恳求。宣判后,刘某华以为将“歹意勾结”作为债款人行使吊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前置条件归于法令适用过错且没有对离 婚协议关于一起产业的约好是否危害债款人利益进行确定等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定:一、吊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定;二、准予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履行案涉房产的50%比例归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归还刘某华的债款;三、驳回刘某华的其他诉讼恳求。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债款人对债款人在离婚协议中 将自己应有的产业比例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约好能否行使吊销权并强制履行偿 还债款。
刘某坤与陈某贤在2019年1月14日离婚协议中就夫妻一起产业陈某贤名下 301房的约好为归陈某贤一切,即依据法令规则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子无偿转让给陈某贤,而本案所涉的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债款,发生于刘某坤 与陈某贤离婚之前的老公妻子的联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将自己一切的产业无偿转让,当然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 权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 务人的行为”规则,刘某华恳求吊销该行为,依法有据,应予支撑。一审判定以离婚协议签定时刻早于刘某华向陈某贤建议权力的时刻为由驳回刘某华的吊销恳求显属过错,应予纠正。至于陈某贤抗辩称案涉房产系其儿子刘某刚出资购买归于刘某刚一切而非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因为法令规则不动产实施挂号对立准则,因而,详细怎么付出购买房子金钱的状况不能对立法令关于房子产权人的确定。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子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的内容被吊销的状况下,刘某华恳求在其债款范围内强制履行依法有据,应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
一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定(2021年12月1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定(2022年9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