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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肉当成驴肉卖滨州一驴肉火烧店被重罚15万!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28 08:54:16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城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及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在未对其传承人身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做申报并获批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悬挂标有“京城驴肉火烧第四代传人、滨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进行了商业宣传。同时,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熟驴肉”为马肉的情况下,掺入驴肉中制成驴肉火烧进行出售。2024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惠民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标准以4.9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商业街商户收取水费,以1.0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业街沿街商铺收取电费。2024年6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84654.3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17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邹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预包装食品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印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预包装食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1775元。同时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1800元。2024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县某游艺厅(个体工商户)单方面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3月26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无棣县某游艺厅(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兑换券中标有“本抽奖卷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的行为。2024年5月24日,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13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生产销售一台1.5米双组六层净化99%(普通立式)+单灶(手动打火款)煤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2024年3月份生产销售一台1.5米双组六层净化99%+液化气灶(电子打火款),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2024年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1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棣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5月1日执行新的电价政策以来,超过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小区周边商户电费;自2022年9月22日执行新的水价政策以来,超过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小区周边商户水费。2024年6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6月6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隐患整改指令书(滨市监特令字[2024]001号),根据该指令书反馈的违法线索对某电梯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在用乘客电梯进行了检查,经查共计7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无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2024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没款20656.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信某生活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信某生活超市经营的“生花生仁”(购进日期:2024.04.06)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生花生仁”(购进日期:2024.04.06)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调查,“生花生仁”(购进日期:2024.04.06)为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自阳信县阳信镇某粮油米行处购进,共购进25kg,进货时留存有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未查验上述批次“生花生仁”(购进日期:2024.04.06)的有效合格证明。2024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生花生米11.85kg并处罚没款6184.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案

  2024年5月31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滨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开展房屋装修业务,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在未经得对方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由公司员工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介房屋装修服务,属于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2024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10月以来,超过政府定价标准多收取小区商铺水费9184.8元。2024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184.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