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27 04:30:54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任重而道远。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备极其重大作用。近年来,东湖高新区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本次发布的东湖高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食品犯罪、活宠买卖、直播购物、预付式消费、定作产品等领域,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教育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生产者保质保量生产、服务者尽心尽力服务,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中药糖果中非法添加重金属,足已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论处
——消费的人在网络直播间购买商品致损的,有权要求商品销售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中药糖果中非法添加重金属,足已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论处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成立某药业公司并负责管理公司全部业务,包括研制、生产以及安排销售产品、清查公司账目及收支情况。被告人李某为牟利,明知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仍然进行生产。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该公司生产并销售桔梗桔红片、金菊桃仁片、紫苏佛手片、茯苓花粉片、人参玛咖片等压片糖果,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经检验,该批压片糖果存在重金属铅含量超标,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推进,中药养生食品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个别商家假借“药食同源”传统理念,将中药材违规加工成普通食品,本案被告人采用压片工艺生产重金属铅含量超标的中药糖果,正是食品新业态野蛮生长的缩影。本案裁判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通过刑事惩戒构建行业警示,倒逼企业建立从原料采购到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全流程质控,为健康食品产业行稳致远筑牢法治保障。
龚某通过“小红书”搜索到某优宠公司的账号后,于2023年4月18日添加该公司销售人员微信,选定了一只双蓝色瞳色纯白母猫,并支付价款7000元。销售人员表示“这只猫3个半月,疫苗3针,驱虫两次”。一周后,龚某收到宠物猫,发现该宠物猫疑似病猫且瞳色与约定不一致等。同日,龚某将猫带至某动物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公猫”、“年龄5月1天”、“患有猫鼻支、疱疹、支原体、衣原体、猫癣、耳螨、抗体111体”等多种疾病,检查与治疗共花费2660.2元。后龚某向该公司表示,因所收到的猫与约定的颜色、性别、健康情况等严重不符,要求全额退款。协商未果后,龚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向某优宠公司购买宠物猫,双方之间达成的购猫合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本案中,某优宠公司交付的猫并非龚某所选定的健康宠物猫,亦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有悖诚信交易原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交付病猫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的情形,龚某主张解除合同及“退一赔三”的诉请,于法有据。因检查治疗而支出的费用系因违约给龚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某优宠公司退还龚某购猫款7000元、赔偿宠物检测治疗费2660.2元及三倍价款21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数字化的经济与“它经济”深层次地融合,网络活体宠物交易成为消费新业态,但行业标准不足、司法监管滞后等问题导致纠纷频发。如何在活宠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是该类案件审判中的难点。对于网络活宠经营者应负有如实披露宠物品种、健康状态、免疫情况等特殊告知义务,避免欺诈宣传,确保活体交易符合诚信原则。本案裁判深入审查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对宠物宣传不实的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司法指引推动宠物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致损的,有权要求商品销售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3月20日,陈某进入“抖音”平台上“某潮品严选直播间”,在听了主播的产品介绍后,选购了购物车里的主推商品“某快充充电线元。商品从某电子商务商行发出,陈某于一周后收到前述商品。2023年4月16日,陈某在使用前述充电线时发生漏电、冒火花现象,致陈某的苹果12Pro手机烧坏无法开机。陈某称该苹果手机于2021年花费8500元购得。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与商家及直播间客服交涉赔偿事宜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商行及直播间运营主体某传媒公司予以赔偿损失。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网络消费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因某电子商行销售的商品存在瑕疵,造成陈某的财产权益受损,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某传媒公司作为直播间运营者,未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的人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结合陈某购买该物品的时间及市场行情报价,酌定苹果12Pro手机的损失为3500元,故判令某电子商行向陈某赔偿相应的损失3500元,某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直播带货”成为大众主流消费场景,直播电商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群众息息相关。营销主体与销售主体的分离导致消费者维权路径模糊,亟需厘清各方责任。本案裁判认定直播间运营者作为产品推介获益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与实际销售者构成共同经营风险体,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彰显了司法在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间的价值平衡,有助于推动行业主体规范营销行为,引导直播平善入驻审核、质量监控机制,促进数字化的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闭店的违约责任——游泳馆闭店应退还消费者预付课程中未使用的金额
2023年4月,徐某向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7200元为购买游泳1V1私教课程,总次数为36课,课程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同日,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截至2023年7月,根据徐某提交的会员卡信息数据显示,徐某剩余课程次数为23次。后因该公司闭店,徐某要求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徐某称该公司自2023年12月31日起已停止经营。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为徐某提供游泳私教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36次游泳私教课,仅使用13次,剩余23次未使用,现因公司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徐某主张退还剩余23次游泳卡的费用共计4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判令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徐某退还未使用的金额46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新业态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日益普遍,但商家跑路、服务的品质缩水等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通过司法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成为当下司法服务保障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案裁判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诉讼请求,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责任,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定作产品不符合交付标准的违约责任——商家交付的玉镯不符合定作标准的,应承担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
2024年3月,喻某通过“小红书”联系某玉石工作室,欲购买一只“胖圆条”和田玉手镯。该工作室通过微信与喻某确认“定制款没有鉴赏期,做好了就不能退”。后喻某向该工作室支付43000元。喻某收到手镯后认为手镯并非“胖圆条”,经测量发现手镯的整圈宽度、厚度与约定标准不一致,属于镯型有问题的缺陷产品,因此要求退货退款。该工作室认为“胖圆条”并非指宽厚度一致,案涉手镯系工匠师傅手工打磨,定会产生相应损耗,工作室已事先告知喻某定制产品不予退换,故拒绝退货退款。经协商无果,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作合同并由某玉石工作室退还货款43000元。本案庭审中,某玉石工作室表示可以按标准重作,喻某予以拒绝。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玉石工作室作为承揽人应当接受喻某的必要监督检验,但该工作室在既未向喻某展示手镯的成品,亦未告知具体尺寸的情况下径行发货,履约行为存在瑕疵。虽然双方对“胖圆条”镯型的认识不一,但从测量的数据看,案涉手镯确实存在整圈宽窄不一、厚薄不一的情况,故案涉手镯不全部符合定制的标准,存在质量瑕疵。因双方并未对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喻某亦拒绝工作室重作,故判决某玉石工作室向喻某退还129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玉石工作室主动向喻某退还上述金额,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个性化消费需求量开始上涨,定作类产品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快速兴起,但因非标特性易引发履约争议。本案中,确认了经营者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又依托《民法典》实际履行原则,对消费的人拒绝重作的解约权作出必要限制,避免重复履约浪费资源。本案裁判通过折价赔偿方式适用比例原则,既维护了消费者财产权益,又防止过度增加承揽人负担,为定作类交易争议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彰显了司法对新兴交易模式的包容审慎态度。